BaoJi Cuisine Restaurant and Hotel Trade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寶雞市餐飲飯店行業協會”,英文名稱:BaoJi Cuisine Restaurant and Hotel Trade Association縮寫BCRHTA。
第二條 本會是從事餐飲飯店業經營、管理與烹飪技藝、餐廳服務、飲食文化、住宿文化、餐飲教育、烹飪理論、食品營養研究的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從業人員,以及與餐飲飯店行業有互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人員等自愿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市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繼承、開拓、創新、發展”為指針,協助政府部門做好餐飲飯店行業的指導、管理和協調工作。反映會員愿望和行業情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為會員、為企業、為社會、為政府起到橋梁、紐帶作用。弘揚祖國飲食、住宿文化,繁榮餐飲、住宿市場,提高行業技藝水平,研究烹飪、餐飲、住宿科學,提高企業經營和行業發展水平,培養餐飲、住宿行業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團結廣大業界同仁,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注重食品安全、綠色環保,努力打造安心、放心、健康的餐飲環境和餐飲產品,改善和豐富人民生活質量,促進寶雞與國內外餐飲行業的交流合作,為促進我市餐飲飯店行業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寶雞商務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寶雞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寶雞市渭濱區濱河南路1號。
第二章 職能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中介組織,具有服務、自律、協調職能,以推動餐飲飯店業可持續發展,并協助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主動與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溝通與配合,反映會員和行業的問題、意見和愿望,維護業內企業和會員的正當合法權益;
(二) 開展以會員企業為主的抽樣調查統計,適時進行市場分析,掌握國內外烹飪餐飲飯店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指導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 依照有關規定辦好本會的刊物和網站,為會員提供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信息服務。組織開展咨詢服務和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方面的培訓,幫助企業尤其是會員單位提高管理水平,增強創新能力;
(四) 加強行業自律。積極推進行業職業道德建設,制訂、修訂并組織實施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表彰先進,建立完善行業自律約束機制,引導會員單位做依法經營的榜樣,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五) 協調會員單位之間、會員單位與非會員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并為會員單位出具有關公信證明;
(六) 開展市內外交流與合作,組織舉辦行業論壇、經驗交流、學術研討、展覽展示、會展招商、產品推介等活動。推動陜菜和地方名點名吃走出省門,提高陜菜和地方名點名吃在省內外市場的地位和影響,引進市外、省外、國外先進的餐飲住宿管理經驗與烹飪技術;
(七) 主動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幫助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申訴、應訴、調查等相關工作;
(八) 對行業的發展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參與起草全市行業性的法規和標準;
(九) 組織開展全市烹飪(餐飲服務)、飯店(客房服務)、技術比賽,并組織參加全國的技術比賽和表演賽。定期組織認定寶雞市烹飪(餐飲服務)、飯店(客房服務)名師、大師,做好中國烹飪(餐飲服務)、飯店(客房服務)名師、大師認定的推薦、申報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搞好技術和企業等級評定,接受委托辦理餐飲飯店業技能及等級鑒定工作;
(十) 積極實施餐飲名牌戰略。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在行業開展創建品牌活動,組織認定、評比、推薦和宣傳,打造寶雞餐飲名店、名菜、名宴、名點、名小吃以及優強企業、綠色餐飲企業等,提升寶雞餐飲(陜菜)的文化內涵和知名度,促進企業做強做大;
(十一) 與市高等教育自考辦、考試管理中心合作,搞好全市高教自考餐飲管理專業和餐飲業職業經理人資格證書考試工作;
(十二) 加強與中國及陜西省烹飪協會、中國飯店協會及各地方的烹飪、餐飲、飯店協會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做好國家及陜西省烹飪協會、國家及陜西省飯店協會委托交辦的工作,完成市政府有關部門安排交辦的工作,承擔省內外有關方面委托辦理的有益于行業發展的活動;
(十三) 組織行業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調研論證,正確引導投資者理智開發、理智投入,不走或少走彎路;
(十四) 協助組織行業內馳名商標、名牌產品等培育與推薦;開展餐飲文化、住宿文化研究,宣傳推廣餐飲食品營養知識,推進宴席改革,提倡科學用餐。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條件:
(一) 單位會員:在本市范圍內的各種經濟成分的餐飲企業、住宿企業、烹飪餐飲科研單位、烹飪餐飲服務院校,機關、團體、部隊、大專院校、工礦企業的飲食機構,以及與住宿餐飲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協會、學會、研究會等單位,只要承認本章程,自愿申請入會,均可成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二) 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自愿申請加入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成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
1、具有職業資格中級工(烹調師、面點師,餐廳服務師、客房服務師)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
2、從事烹飪餐飲飯店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3、從事有關烹飪餐飲飯店業方面的專業教師、營養師和理論研究工作者;
4、熱心飲食文化、住宿文化研究的學者、專家、社會名流和海外華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凡申請入會者,需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查批準;
(二) 個人會員由秘書處發給 “個人會員證”;單位會員由秘書處發給“單位會員證”及標志牌;
(三)單位會員代表,一般為該單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員擔任。法人代表或被委托人因工作變動,則由新任法人代表或重新委托的人員接替。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優先參加本會開展的餐飲名牌、住宿名牌認定活動并在費用上給予優惠;
(四) 免費獲取本會出刊的信息、資料、刊物及咨詢服務等;
(五)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 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積極參加本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開展的各類活動,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三) 及時向本會反映行業動態和本單位情況,對行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 協助本會做好宣傳工作和會員發展工作,維護本會的團結。
(六) 向本會編撰的書籍、畫冊、刊物等撰寫文稿、提供有關資料;
(七) 及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報告,及時交回會員證,單位會員應摘下標志牌。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即被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情況由秘書處定期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指出仍無改正的態度和行動,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觸及刑法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會員,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人事任免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撤銷或中止有關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并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決定聘請名譽會長、特邀顧問等事宜;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一般任期五年,凡履行章程、執行決議好、對本會建設貢獻大的理事可連選連任。對不履行義務、不執行決議、不參加本會的會議及活動的理事,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進行批評教育、勸其退會或取消其理事資格。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方式進行。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一般任期5年。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之(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方式進行。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為了加強本會集體領導,及時商定和處理急需辦理的重要事項,提高工作效率,特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主持召開,會后應將所決定事宜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能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熱愛烹飪、餐飲、飯店事業,置身于行業的進步和發展。熟悉行業情況,有較強的組織工作經驗,在本會和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較大的影響;
(三) 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需要延長最高任職年限的,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般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四)向理事會推舉榮譽職務人選。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進行年度工作總結;
(二) 負責協會文件的起草、印發和文檔管理工作,編發信息刊物;
(三) 負責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材料的整理起草及決議實施的督辦工作;
(四) 審查批準發展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五)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提出建議,報會長審定;
(七) 負責制定規章制度,加強各內設機構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八)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及時向會領導請示、報告重大工作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議每3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最長不超過6個月)。監事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章 黨建部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研究院開展黨的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第 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三十九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有關單位的贊助、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開支范圍及原則:
(一) 召開各種業務會議和開展各種活動必要的支出費用;
(二) 編輯出版書籍、畫冊、信息刊物及其他資料的成本費用;
(三) 辦公用品、設備購置及通訊、水電、郵資、差旅等費用;
(四) 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
(五) 其他應支出的費用。
經費收支應編制年度預算,按照預算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實行會計與出納分設。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并隨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獨立建賬,進行登記,由專人管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出差補助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9年 11 月 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或授權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